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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9-03-26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石峰)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版权页记录的各个项目应完整。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文,从2007年7月起,总署将对全国9000多种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为使此次检查具有良好的操作性,使期刊出版单位更加明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于期刊出版形式的具体要求,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对期刊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广告经营许可证号、期刊条码、期刊名称、期刊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发行单位、总编辑、期刊出版标识(期刊编号、刊期)、版权页和期刊标识性文字都有明确的要求。

总署将从今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日前,总署已向全国各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各管理部门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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